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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前取消婚宴 预付款怎么退 “定金”、“订金”、“确认金”要分清

 提前4个月取消预订的婚宴,客人认为酒店没有任何损失,要求全额退还预付的1.5万元;酒店却认为1.5万元是定金,客人无权要求返还。近日,长 宁区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作出判决: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,酒店返还客户7000元,客户返还酒店13张消费优惠券和30张婚宴请柬。主审法官对判案理由的详 细阐述,让双方当事人对这一判决心服口服。日前,双方均已自觉履行了该判决。

  去年11月,肖剑(化名)通过婚庆公司网站预订婚宴,与某酒店签订了《婚宴预订协议书》,婚宴日期为今年8月11日。签约当天,肖剑支付了5000元 “婚庆定金”。10天后,肖剑与酒店又签订了《婚宴补充协议》和《婚宴确认单》,并支付了1万元。对这1万元,补充协议写明是“婚宴确认金”,确认单注明 是“定金”,而酒店工作人员在确认单的备注中则手写为“订金”。之后,酒店委托婚庆公司向肖剑邮寄了包括15张消费优惠券和30张婚宴请柬的“大礼包”赠 品。同时,酒店向婚庆公司支付了3000元信息服务费。

  今年3月,因婚期变动,肖剑要求与酒店解除协议,返还已付款项,遭拒。肖剑又通过消保委与酒店协商,双方仍然没能达成一致。今年6月27日,肖剑向长宁区法院提起诉讼。

  7月26日和8月8日,法庭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。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后,主审法官傅君归纳了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:一是肖剑已付的 1.5万元的性质是“定金”还是“预付款”;二是酒店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。8月30日,法庭对该案作出判决: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书面协议;酒店返还肖剑 7000元;肖剑返还酒店13张消费优惠券和30张婚宴请柬。

  判决结果与双方当事人内心的期待有不小差距,如何让双方都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,傅君对判案理由作了详细阐述:对1.5万元的性质,傅君表示,根据协 议书的约定,其中5000元应属“定金”,原告不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;其余1万元,原告认为是“确认金”,酒店则有“定金”、“确认金”和“订金”三 种说法,傅君认为,双方对此并未达成合意,难以认定为“定金”。在补充协议文本中,有“婚宴定金”和“婚宴确认金”的选项,这说明酒店对定金、确认金的款 项性质是有区分的。因此,酒店要求认定该1万元为“定金”的主张,法庭不予采纳。

  对于酒店损失数额的确定,傅君表示,原告退订婚宴的违约行为给酒店造成了一定损失,对此,原告应当予以赔偿,但赔偿数额应与原告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相当,其中包括婚宴如期举行酒店可以获得的利益,但不应包括原告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到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。

  对此,傅君又分了3个层次详细说明:

  酒店因合作关系向婚庆公司支付了3000元信息费,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,签约时也无法预见到,因此这3000元不能要求原告承担;原告提前4个月通知 酒店解除合同,酒店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,同时酒店可以用无需返还的定金来弥补可得利益的损失,对超过定金数额的其他损失,酒店没有举证证明,法 庭不予支持;酒店向原告赠送了包括15张消费优惠券和30张婚宴请柬的“大礼包”,其中13张消费优惠券和30张婚宴请柬尚未使用,原告表示愿意返还,法 庭予以准许,另2张消费优惠券原告已经使用并获得了经济利益,对此,法庭酌定价值为3000元,由原告向酒店返还。

  本报通讯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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